经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文章来源:经济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发布于: 2017-12-19 浏览: 86
经济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仪器设备是高校进行教学、科研工作的必备物质条件。为了管好、用好仪器设备,充分发挥其作用,保证教学、科研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需要,不断提高投资效益,根据《西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规定,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、维护及保养,坚持“统一领导,分级管理,层层负责,合理调配,管用结合,物尽其用”的原则,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等工作需要。
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,实行岗位责任制。日常管理、制定操作规程、使用和维护、维修、保养、安全等管理环节均是在实验中心主任领导下的岗位责任制。具体管理要求如下:
1.购置:仪器设备的购置应该在主管院长领导下,由实验中心工作人员与各系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共同讨论、研究,制定采购计划,报学校相关部门,经审批后,按学校有关规定实施采购。
2.验收:新购置的仪器设备,必须在实验中心便利登记,并进行严格的验收手续。验收人员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,核对合同书中仪器设备的名称、规格、数量等是否相符,零配件、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齐全,质量、性能是否合格,各项性能、技术指标与技术资料规定相符,适当时间的开机运行,进行考级试验等,验收结束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。
3.日常管理: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,具体内容包括:
①未经管理人员同意,不准擅自使用或移动试验仪器设备。
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、调换、私用或外借。
③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登记,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,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。
④仪器设备使用应仔细阅读说明书,制定操作规程,严格遵守,并做好使用记录。
⑤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后应经常清洁保养,并定期检查校验,以做到完好可用。安放仪器设备的场所应采取切实的防盗、防火、防潮、放腐、防震等措施。
⑥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或损坏,可由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检修。如难度较大无法修复,可报上级主管部门,视实际情况提出修理方案。
4.外借:本实验中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外借。本院内借用一般小型教学仪器设备,由借用者写出书面借据,经实验中心主任及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借出,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,借出和返还时双方要进行验收。
5.仪器设备的调剂或调出: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申请将仪器设备调剂或调出。
①由于实验内容改变,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。
②由于设备更新换代,原设备陈旧落后弃之不用的。
③由于性能降低,不能满足实验要求的。
④由于各种原因,历年积压的。
①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。
②由于技术更新,其零配件已停产,不能修复的。
③陈旧落后,已经淘汰的。
④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,其维护、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,以及无修复价值的。
7.仪器设备管理或使用人员因工作失职、不按操作规程操作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应严格查清责任,并按《西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》处理。
8.实验中心低值易耗品及实验材料的管理,按照《西北师范大学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管理办法》和《西北师范大学关于加强低值品管理的规定》等规章制度执行。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